为什么“受血者”要在受血五年后才可以献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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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不少献血者在填写无偿献血健康征询表时,对其中一项表示不解:“为什么我曾经输过血但身体早就恢复健康了,还被要求五年以后才能再献血呢?” 根据《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GB18467-2001)的要求,近五年内曾经输注过全血或血液成分者暂不能献血。主要原因为: 人类的免疫机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生理系统,它具有识别和抵御入侵者的功能,并产生大量的抗体或淋巴毒素来保护机体,这些抗体或淋巴毒素等免疫物质将在体内长期存在。而人体的血细胞、血小板及血浆等成分均有复杂的血型系统。临床上只能选择重要红细胞血型抗原相同的血液制品输注。在血型抗原中,ABO血型系统中的ABH抗原和RH血型系统中RH(D)抗原的反应性最强,临床价值最高。 一个人输入了另一个人的血液后,其机体免疫系统也会产生针对不同血液细胞表面抗原的抗体或淋巴毒素,这些免疫性抗体虽然对输血者自己不会造成危害,但对以后接受其血液的受血者可能产生严重的损伤。所以,为了保护输血者的安全,提高输血安全性和有效性,国家在《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作出以上规定。 另外,受血者曾经因重大疾病或严重失血输注他人血液,其身体机能有可能在短期内尚未完全恢复,规定5年期限也是出于保护其健康的考虑。 转载于《张家港献血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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