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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427号)和《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推进方便无偿献血者及其相关人员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鼓励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推动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方便全省各血站更好地完成异地用血报销工作,现就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
1、全省无偿献血者及无偿献血相关人省内异地用血费用报销工作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7月31日以前用血的,按当地(献血地)报销标准执行;8月1日起以后用血的,按《通知》报销标准执行。
2、血费报销应遵循“献血在先,用血在后”的原则,以出院发票日期为准,当天献血也应视为献血在先。
3、用血费用报销按双轨制执行。
(1)
献血者本人和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报销互不抵扣。即献血者本人报销后,无偿献血相关人的用血费用报销时不予扣除;无偿献血相关人报销后,献血者本人的用血费用报销时不予扣除。
(2)
献血者本人未献满80Oml前用血报销过费用的,不影响献血量累计。如:本人献600ml,用血报销按3倍量(1800ml)返还后,在用血一年后,如再献200ml,依然享受累计800 ml终身免费用血的权利。
(3)
稀有血型者血费报销:献血者本人按每100ml全血220元返还;无偿献血相关人为RH(+)者按每100ml全血110元返还,无偿献血相关人为RH(-)者按每100ml全血220元返还。
(4)
献血者献1个治疗量血小板享受终身免费用;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按每个治疗量880元报销,如无偿献血相关人使用血小板则按有关费用标准(即按每个治疗量1400元)报销;
4、《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9.12规定“单采血小板每次可献1-2个治疗量或1个治疗量及不超过200ml血浆”,应按实际献血情况在《无偿献血证》上进行记录,100ml血浆按40元返还。
5、无偿献血相关人与献血者的关系证明应由派出所、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出具,婚姻证明一律由民政部门出具。
6、直系亲属用血费用报销包括法律认可的继父母、养子女。
7、省内异地报销为避免报销时间等待过长,可先将报销凭据收下,手续齐全者应在3-5个工作日内,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将报销款返还。
8、医院出具的用血清单应注明用血品种。
9、在省内多家采供血机构献血的,血费报销按献血量占比进行分摊(捐献1个治疗量血小板按800ml全血计算总献血量),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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