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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需要法律的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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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8:4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汶川、玉树的抗震救灾,到恢复重建;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到2010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从关爱农民工子女,到服务西部计划;从社区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到需要帮助的各个角落,志愿者的奉献精神、服务精神正在展现,这种精神也深深地感动着我们每一个人。
  这是一个平凡而伟大的群体,他们从事着一项平凡而伟大的事业,他们在为人们送去温暖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风险。我们应当关注,怎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这项平凡而伟大的事业薪火相传、不断壮大。  
  1. 志愿服务现状
  ●截至2010年12月初,全国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规范注册的青年志愿者超过3124万人
  21岁的周天一,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大二学生,2010年暑假作为志愿者来到贵州黔西南一个偏僻的山村小学支教。
  这是他第一次以志愿者的身份走上讲台,刚上课时班上只有12个孩子,孩子们觉得这些城里来的大学生“讲课挺有意思,还会讲英语”,慢慢地原来那些辍学的孩子也陆续回到了学校,周天一走时班上已有18名孩子。这次支教生活,对周天一的内心深处触动很大,“那地方太穷了,那儿的孩子太需要知识了。”
  周天一还记得那里的地理环境十分险恶,要翻山越岭才能到学校,一路上偶有山上的大石头滚下来,一不留神便可能被砸到。“我听说前不久有一名大学生志愿者也是在贵州支教时,因山体滑坡被砸死了。”周天一现在想起来还有点后怕,“幸亏出发前老师提示我们买了保险。”
  周天一是3000多万青年志愿者中的普通一员,他的经历、他的感受也代表了志愿者的心声。
  据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副部长郭美荐介绍,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规范注册的青年志愿者超过3124万人。“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在2680多个县(市、区)开展,结对农民工子女较为集中的学校2.6万多所,结对农民工子女450多万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8年来,累计选派10万多人奔赴西部基层服务1至3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海外服务计划”已组织近500名青年志愿者先后前往老挝、埃塞俄比亚、圭亚那等19个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开展为期1年的教育、医疗、农业、管理、文体等服务;“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开展12年来,从国内近百所重点高校选派近5000名志愿者赴中西部贫困地区支教1年;2010年,世博、亚运志愿服务吸引了大批青年参与,在61万世博园区和服务站点志愿者报名者中,青年占91.2%;在60万亚运会场馆和服务站点志愿者报名者中,青年比例超过90%。
  目前,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35个省级协会、5000余个地市和区县协会及近2000个高校志愿者组织组成的全国性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网络基本形成。
  这些枯燥的数据背后,是3000多万青年志愿者的无私奉献。他们为我们的社会带来了爱心,带来了温暖。
 2. 志愿服务是否需立法
  ●18个省(区、市)的地方立法提供了足够的经验,亟须通过全国性法律加以调整
  目前,广东、北京、上海等18个省(区、市)和成都等12个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已经出台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实践证明,这些地方立法,对于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效率和质量,防范和化解自愿服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日,记者从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了解到,志愿服务在积极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其一,缺乏社会认知。由于社会对于志愿精神、志愿文化的宣传不够,人们对于志愿者事业缺乏了解,形成一些偏见和误解,挫伤了志愿者的积极性。有的人误解志愿者是“出风头”、“博取名利”,借服务“作秀”和吸引社会关注,有的单位和个人把志愿者当作免费或廉价劳动力,影响了志愿者参与的积极性。在某地一次博览会上,一些参展单位听说志愿者是不拿报酬的,就辞掉临时工,要求志愿者去帮助搬矿泉水、家具或干重体力活。
  为提高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知,目前地方立法多采取列举式规定。如:《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规定:“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其二,缺乏权益保护。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时,发生一些权益受到损害的事情,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有份调查数据表明,20.0%的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23.9%的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一些志愿组织管理者反映,当志愿者受到误解、斥责和责骂时,只能忍气吞声。还有一种现象是,在出现政策不落实的情况下,志愿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西部某地在招考公务员时,没有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加分的政策,造成志愿者落选,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志愿者无法维权。
  目前看来,虽然个别地方有相关的立法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要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志愿者进行人身保险”,但由于经费等原因也没能落到实处。在落实相关政策方面,只有《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在招聘、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
  其三,缺乏管理和培训。在大量的志愿者中,有一些志愿者未注册也在开展活动。这些人因缺乏规范、监督和引导而处于地下、游离、无序状态,缺乏相应的培训和管理,仅仅利用志愿者的热情开展一些活动,难以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成都籍志愿者冯勇参加了某民间组织开展的活动,由于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在进入无人区参加救援时不幸遇难。
  在志愿者管理方面,福建省立法规定,“建立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但对于志愿者技能的培训,目前,大部分地方立法都没有相关规定,这不但影响志愿服务的质量,而且可能危及志愿者的人身安全。
  其四,缺乏资金支持。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非营利性决定了志愿服务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其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组织大型公益活动以及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时更显得捉襟见肘。
  目前,一些地方立法都明确了政府应对志愿服务给予资助,并规定了多种资助模式。如:江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海南“将志愿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北京“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以上所列这些问题,尽管有的在志愿服务地方立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有其地域的局限性,志愿服务遍布全国,需要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保护标准。
  曾参与起草《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认为,通过志愿服务的全国性立法,才能明确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和低成本性、非营利性,规范志愿服务的组织行为,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和监管责任,从而引导全社会对志愿服务的正确认识,形成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志愿者组织健康发展。
3. 志愿服务如何立法
  ●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宗旨应该是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应体现公益奉献、平等自愿、民主参与、活动效能、政府指导、诚信互助、社会责任、风险防范、权益保障和权责统一的原则。”莫于川开门见山地说。
  莫于川提出,志愿服务立法应明确以下问题:一是明确志愿服务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如志愿者、志愿组织、志愿服务的概念、志愿服务的性质等人们争议较大,但又事关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基本问题;二是确定志愿服务的法律原则。如自愿、奉献(公益)、政府主导与民间投入相结合等基本原则;三是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运行。如确立从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使用、评价、激励以及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保障等一系列规范;四是规定志愿服务管理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如明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管理组织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三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五是规范志愿服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如鼓励保险企业研发有针对性的保险,满足志愿服务的需要,同时政府指导建立多种来源的基金,支持志愿服务的开展,救助服务中产生的权益损害。
  郭美荐认为,立法应明确在以下公益事业中开展志愿服务:帮助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环境保护、灾害救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同时也应明确规定一般不作为志愿服务的范围,例如可能危及志愿者人身安全的重体力劳动、风险较高领域的工作等,这也体现了对志愿者的尊重。
  同时,郭美荐还呼吁,依法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志愿者是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的,但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是有成本的,同时志愿服务中出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也需法律救济。应规定组织者对志愿者的风险告知、保护志愿者的个人隐私权、签订必要的服务协议、出具志愿服务经历证明等义务;规定大型社会活动、长期专职、海外服务等特定、专项志愿服务应提供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乃至人身保险等。
2#
发表于 2011-7-28 21:05:14 | 只看该作者
让爱心志愿者有个轻松愉悦的氛围。
3#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06:52:09 | 只看该作者
是的。大家都来关注志愿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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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1:10:02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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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1:32:35 | 只看该作者
志愿者不仅需要社会支持也需要法律的呵护
6#
发表于 2012-7-30 07:37:0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7#
发表于 2012-9-14 20:34:30 | 只看该作者
顶顶顶    大家说的都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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