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服务规范 (修 改) 为了更好地开展无偿献血志愿工作,特制定本规范。张家港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的队员(以下简称为“志愿者”);采供血机构的员工,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为“从业人员”。
第一条 志愿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承认《红十字会章程》,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获取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推动献血献髓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献血献髓活动并提供无偿服务,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
第二条 志愿者的服务是为献血者服务的,既不是从业人员的替代,也不是弥补从业人员的人手不足,更不是给从业人员打杂,也不得从事应由从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志愿者从事服务工作,是通过自己多次献血的亲身经历而具有的独特的身份优势,与献血者“零距离”的沟通、交流;为献血者服务,消除初次献血者的紧张心理;提升多次献血者的认知水平;与其就无偿献血事业进行深层次的探讨,从而达到宣传无偿献血、招募固定及定期献血者的目的。
第三条 志愿者在献血点、流动采血车开展志愿宣传和服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事项:
1)必须穿着红马甲,佩戴志愿者服务证进行服务工作;
2)对于自己不清楚的专业问题,请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回答;
3)不得在献血点做与无偿献血无关的事情(无故玩手机和聊天等),不得从事与自己的职业相关的介绍。
4 )在做志愿工作时,个人仪表要端庄;遇到前来献血者要站起来主动迎接,待人态度要诚恳,交流时语言要文明,微笑服务。男性要特别注意自身的形象,如应避免蓄长发、留长指甲;女性应以淡妆为宜。
5)志愿者如有对献血点的从业人员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与志愿者服务队办公室联系。
第四条 志愿者与及其他志愿者要互相团结,互相合作,勇于接受批评并做出改善;不能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以获取个人利益;不能在服务机构及服务时间内谋取与服务工作无关的私利。
第五条 不得酒后和持烟参加志愿服务。
第六条 志愿者应积极参与培训,认真学习服务技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队统一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服务。未经培训合格的志愿者,可在培训合格的星级志愿者带领下进行见习服务。
第七条 服务区域与内容
1)准备阶段:填写《献血登记表》。献血者的隐私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对于初次献血且对表格未能读懂者,志愿者可以告知其填表的基本要领;对于女性献血者,可指明三项女性专用的栏目。除非献血者本人提出,志愿者不得询问献血者,不可涉及问诊医生所涉及的问题,不得代行问诊医生及其他须由从业者履行的职责。
2 ) 体格检查 为保护献血者的隐私,志愿者不得参与问诊,不得就专业问题主动作答。由于空间狭小的原因而涉及到的献血者的隐私,志愿者要做到“充耳不闻”。
3) 血液检测 志愿者可在采血样之前向献血者提示并消除、缓解其紧张情绪。
4) 采血阶段 不触及专业器皿、器具、器材;注意保持通道的畅通、不影响从业人员的操作。对于献血者,尤其是初次献血者,可以通过交谈、聊天等方式缓解其紧张情绪,以轻松的话语打消献血者的疑虑,以自身的经历将助人的快乐感染献血者。
5) 献血后休息 要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讲解,纠正其错误的压针孔方式,提示其休息的时间及其必要性。尤其要根据具体情况注意献血者有无不良反应,在注意观测的同时,提醒从业人员留心并注意跟踪。
6) 献血者离开时要对献血者表示感谢。
第八条 本规范自服务队骨干队员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张家港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办公室
201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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